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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热点资讯专题:丈夫师生恋被老婆发现 屡打官司向女学生讨债

作者:小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1-15 阅读:

14年热点资讯专题:丈夫师生恋被老婆发现 屡打官司向女学生讨债

高中老师爱上班里女生

瞒着老婆汇款29笔终被发现

师生恋发生时,秦某正在宁波某外国语学校任教。婷婷(化名)是他高三班上的女学生。

教学过程中,两人互生好感,关系也变得越来越暧昧,最后正式谈起了恋爱。

2009年,婷婷高中毕业后,去宁波一家成人学校读本科。秦某也离开学校,回到老家嘉兴的高中任教。相隔两地,两人并没有断了交往。电话、QQ聊天,成了他们的交往方式。

2011年开始,秦某开始瞒着妻子给婷婷汇钱。一开始,他也没汇多少,每次也就几百块。后来,婷婷向他要钱理由多了起来,如母亲开店需要资金周转、父亲赌博需要她还钱等等。

慢慢的,秦某汇出的钱也“水涨船高”。2012年11月,秦某汇出2万元。时隔一月,又汇了5000元。也正是因为这两笔汇款,2013年年初,秦某妻子终于察觉了。

被发现后,秦某没办法,一五一十全部坦白。

就此,这段维持了5年的师生恋结束。其间秦某先后汇了29笔钱,共计五万多元。

一想到老公她就生气

逼老公法院打官司把钱要回来

一般来说,事情应该就此结束。但对于秦某夫妇来说,事情才刚刚开始。

在老婆的压力下,去年3月11日,秦某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婷婷“归还借款”五万余元。

这对曾经的师生恋人就此对簿公堂。法庭上,秦某拿出两人QQ聊天记录作证据,上面写着:“你的2万,我妈妈年终奖金拿了就会还你,我还想借5000元,下个月20日还3500元,28日还1500元。”曾经深爱的老师做出如此举动,婷婷也拿出了聊天记录,秦某曾说过:“你下学年的学费和部分生活费,我负责了”;“宝宝,我写稿的钱,是全部给你花的”……

最终,宁海法院审理后,认定其中25000元为借款,判决归还,其他款项存在赠与可能,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后,秦某不服提起上诉,结果被宁波中院驳回。

她不服气亲自上阵

转战嘉兴誓要讨回那笔钱

面对如此结果,秦某妻子咽不下这口气。

去年8月,她亲自上阵打官司。这回,地方换成了了嘉兴南湖区法院。

她把丈夫和婷婷一同告上嘉兴南湖区法院,理由是剩余的那2万多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秦某和婷婷的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关系无效。

秦某看似也成了被告,实质上,这只是起诉程序需要。秦某妻子之所以这么做,最终目的还是要回那笔钱。

按惯例,这类案子开庭前,法官都会先进行调解。可法官打电话给婷婷,当时已经21岁的小姑娘听了之后很生气:“怎么又来起诉我?五年青春,我才是受伤害的,我不愿意调解,法院判多少我就给多少。”

调解不成,双方只好再次法庭上见。

这回法院开庭,只有秦某来了,秦某老婆和婷婷都是由代理律师出庭。法庭上,秦某一开始就极力撇清和婷婷的关系。

“她一直在欺骗我,我是出于对学生关心和信任,才把钱借给她的。”听秦某这样说,婷婷的代理律师立刻反驳:“打款,为了取悦婷婷而赠与的,并不是借款。”

嘉兴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连续27次(除去25000元的那两笔)向自己学生赠与款项,说明其知晓自己行为的后果,若为被欺诈,于理不通;秦某亦未提出证据,证明婷婷以欺骗手段获取赠款。

此外,秦某汇款多来源于稿费、加班费和奖金,虽然确实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也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每一笔开支都要征得对方同意。对于秦某妻子提出的“秦某和婷婷的关系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关系无效”,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最终,嘉兴南湖区法院驳回了秦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夫妻俩继续起诉

老师再到宁海法院告学生

所有人都认为,事情就此该结束了。可秦某夫妇仍旧不服气,铁了心要讨回剩下这笔钱。

2014年1月,秦某再一次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婷婷之间的两万多元的赠与关系。

法庭上,秦某说:“婷婷知道钱是我们夫妻俩的,还总是以各种借口问我讨要,明显是在骗我的钱。而且她总是以‘曝光我们的关系’要挟我。”

“这些钱明明是你为了讨我开心,自己主动给我的,我有聊天记录可以作证。”婷婷则反驳道。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某和婷婷本是师生,后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秦某先后分27次共汇款28000余元给婷婷,该赠与行为应为有效,且履行完毕。现秦某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赠与关系,并无法定事由。

前天,宁海法院再次驳回了对秦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与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专章进行了规定。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秦某已经将金钱实际赠送给了婷婷,故其不得随意撤销。

当然,合同法亦规定了法定撤销的几种情况,具体规定在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秦某并无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几种情况。且赠与人的撤销权有时效规定,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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