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政治必修2第三单元知识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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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广大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各级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2.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决定权: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3)任免权: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的权力。
(4)监督权:指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知识归纳】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内 |
立法权 | 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决定权 | 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
任免权 |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的权力。 |
监督权 | 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
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都不能超越它,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②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知识拓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权 | 内容 |
立法权 |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注】 |
决定权 |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执行预算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
任免权 | 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具体包括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罢免由它选举或决定的上述所有人员;接受这些人员的辞职 |
监督权 | 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
【注】关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普通法律的立法权,基本法律(宪法、刑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最高立法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没有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起草制定宪法的权力。世界各国的成文宪法一般都规定设立宪法特别起草和修改委员会。我国1982年宪法是由1980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并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修改宪法的权力。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我国1982年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③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一,组成:由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组成。(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地位和作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便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第三,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有:行使国家立法权、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和规定国家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知识拓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便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近年我国颁布实施的法律,约有90%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还设立了各种专门委员会作为它的辅助性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①性质: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②职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③地位:它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4.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军事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不仅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在职责上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工作,避免了权力过分集中。这也体现着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统一。
(1)从法律上说,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权机关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处于从属地位、被领导地位。
(2)从组织上说,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是其他国家机关的直接源泉,其他国家机关职能根据它的意志和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
(3)从工作上说,其他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从行为上说,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这种监督包括: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领导人是否恪尽职守,是否有违法、滥用职权和失职的行为。
(5)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存在着制约因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查权,它们都不受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都受人大的监督。
【知识拓展】正确理解我国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和决议中有关行政工作的部分。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不可缺位和越位,不得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实现司法公正。
考点二 人大代表
1.人大代表的产生
(1)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3)人大代表的任期: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2.人大代表的职责
(1)人大代表如何行使权力: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2)人大代表的权利: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除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外,还享有提案权和质询权。(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特别提示】提案权是指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质询权是指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
(3)人大代表的义务: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接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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