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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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5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2012年1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部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四条教育部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部属师范大学培养能力,统筹制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五条部属师范大学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各地、各部属师范大学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