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犯错新生的入学资格,理由应当严谨充分
取消犯错新生的入学资格,理由应当严谨充分
晨雾 / 文
9月22日,湖南城市学院在官网首页“通知公告”栏目发布了《关于取消土木院新生王栋入学资格的情况通报》,从《通告》内容看,王栋受到的处罚既不是开除,也不是退学,因为他应当尚未取得学籍。而是“取消王栋入学资格”。这是什么意思呢?当一名考生参加了高考并填报了某所高校,经过高校和省级高招办审核批准录取并签发了录取通知书,这位考生就取得了这所学校的入学资格。而目前王栋因为发布“不爱国”的言论,被高校认定不符合入学条件,故取消其入学资格。换句话说,就是剥夺了王栋入学学习的权利。这应当是高校对新生最严重的处罚了。
不少网民认为王栋的这个错误非常严重,就应当这样做。这是王栋咎由自取。但是我们国家正在走向一个法制的国家,无论做什么决策,哪怕是枪毙罪大恶极杀人罪犯,都有严格法定程序。湖南城市学院取消王栋的入学资格,必然需要有充分依据的。我们从学院发布的《通告》上能看到四条法规依据。让我们一条一条看看,王栋所犯错误是否达到了必须“取消其入学资格”。
依据1,《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有关条款
我们找不到这个文件。如果没有这个文件,或者虽然存在这个文件,但只是内部文件不能公开。那么这样的文件是不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的。因为看不到的规定是无法遵守的。
依据2,《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有关条款
我们查阅了《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其中疑似相关的有第1条和第19条。第1条是关于报名资格的规定。第19条是关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认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1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考生报名登记表。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第1条和第19条都是关于是遵守或违反宪法的事项。即便我们先假设发生在9月19日凌晨王栋的“不爱国”言论违反宪法了,由于考生已经完成了高考报名和考试录取,显然证明他是符合第1条报名资格的规定,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发生在9月19日凌晨王栋的“不爱国”言论是“未来的行为”,并不能证明他在高考报名的时候不符合报名条件或者是“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
最主要的是《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没有一条是符合这位王栋错误言论能导致“取消入学资格”的相关的规定。
依据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条只规定了“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没有能够证明王栋的“不爱国”言论违反了哪一条“国家招生考试规定”,足以导致取消其入学资格。
依据4,《湖南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湘城院发〔2017〕91号)第一章第二条之规定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各二级学院审阅本院学生档案,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心理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全部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湖南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对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工作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仍然缺少充足的理由说明王栋的“不爱国”言论违反了哪一条规定,足以导致取消其入学资格。
湖南城市学院发布通告所公布的四条依据,取消犯错新生的入学资格,理由应当严谨充分,第一条不存在或者没有公开无法遵守,后三条中没有一条足以说明发生在9月19日凌晨王栋的“不爱国”言论违反了哪一条规定,足以导致取消其入学资格。所以湖南城市学院取消王栋入学资格的理由并不充分。
如果有人说根据《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第1条和第19条。认定9月19日凌晨王栋的“不爱国”言论违反宪法,认定其现在不符合高考报名资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是否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呢?我认为不可以。为什么呢?法规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第一,用于定义报名资格的规定不能随便挪用来作为取消入学资格。第二,“未来违规”不能随便用来推断和确定“从前也违规”。第三,即便是现在依据《湖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第19条发现王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湖南城市学院是否也应当按照第19条提到的,给王栋“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的机会并提供证明材料”呢?《通告》中根本就没有提及王栋“不爱国”言论发生后,校方是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王栋本人是何种态度?是否对错误有认识?
所以湖南城市学院应当重新审视王栋的“不爱国”言论。对王栋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敦促其进行深刻检查。如果确实需要因此取消其入学资格也并不是不可以,一定要逐条指出,王栋违反了哪一条规定的哪一条哪一款了,给出足以使其取消入学资格的严谨充分的理由。这样对教育其他学生都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