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论文 > 人文社科 > 历史 > 浏览文章

近20年清代两淮盐业研究述评

作者:小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24 阅读:

:历史,一是指过去事实的记载;二是指已过去的事实;三是指经历,底细;四是指自然界和社会的发展进程,沿革,来历;五是指以过去的经历和事迹的痕迹;六是指历史学科。常梦网论文网为您提供历史论文范文参考,以及历史论文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论文写作中的难题。

清代两淮盐业是清政府三大财政支柱之一。两淮是当时清代最大的盐产区,下辖三十个盐场,所产之盐行销苏、皖、赣、湘、鄂、豫六省。尤其在康乾盛世之时,两淮盐业经济发展到最高峰,既支撑着国家财政,也为学术文化作出了巨大贡献。正因为如此,近20年来涌现了不少研究清代两淮盐业的学者,如王方中、朱宗宙、汪崇筼、王瑜、朱正海、黄俶成、肖国亮、张荣生、周志初、王振忠、曾凡英等,共发表专论上百篇,相关论著数十种。郭正忠的《中国盐业史《古代编》》和李明明、吴慧的《中国盐法史》都有专章阐述清代盐业和盐法。

本文拟从两淮盐业经济的地位、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盐法、盐商等几个方面简要介绍近20年来的研究成果。

一、两淮盐业经济的地位

清人李果说:“两淮盐课甲天下。”(李果《在亭丛稿》卷十一)。黄钧宰说:“扬州繁华以盐盛” (黄钧宰《金壶浪墨》卷一)。王瑜、朱正海主编的《盐商与扬州》(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总结了盐商凭借巨额资产对扬州园林和市政建设、盐商对扬州的民俗风情、饮食服饰的推动和影响作用以及盐商们对救灾赈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支持。

清代两淮盐业经济更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有着重大的影响,这主要表现在盐业为国家提供巨额税收。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三块:田赋、盐税和关税。两淮盐场是全国最大的盐场,额征盐课几乎占全国盐课总量的一半。乾隆两淮巡盐御史李发元在《盐院题名记》里说得更具体:“两淮岁课当天下租庸之半,损益盈虚,动关国计。”黄做成先生在《论两淮盐业经济对清代学术文化的影响》  (《江海学刊》,2001年第3期)据《两淮盐法志》作了量化考证:乾隆间两淮每年食盐吞吐量为1525900余引,每引一般为300—400斤。在食盐产地每引值银0.64两,加上课税和费用,共值1.88两,运至内地可卖10余两银。如是,两淮盐商每年可赚银1500万两以上,上交盐税600万两以上,占全国盐课60%左右。当时全国地丁收入约2600万两,最盛时3300万两,盐课数约占二分之一。不仅如此,国家每有重大军事行动,或天灾年荒,或河防工需,或巡幸典庆,盐商就捐输报效。两淮盐商捐输额高达3826.6万两。他的另一篇文章《中西方商业革命中的扬州盐商文化》(《江苏炎黄文化研究》2004年第4期)则把清代盐业放在世界经济的长河中进行考察,说明当时扬州凭借盐业得以繁华,处于世界城市经济的前列。

二、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

清代盐务管理机构是复杂庞大的政府机构中的一部分。前期设置基本沿袭明制。据《明史·职官志》,吴王丙午年(1366年)始置两淮盐运使,洪武元年(1368年)再置通州、泰州、淮安3分司判官。各盐场长官称百夫长。二十五年(1392年),各盐场改设盐课司大使、副使。两淮盐区设都转运使1人(从三品),同知1人(从四品),副使1人(从五品),判官3人(从六品),各盐场大使、副使各1人(俱未人流);此外又设巡盐御史1人(正七品)。《盐商与扬州》将清代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作了详尽考证:顺治二年(1647年),清廷在扬州设立两淮巡盐察院署和两淮都转盐运使司。两淮都转盐运使司的长官称两淮都转盐运使,或运司使,从三品。清朝前期,两淮盐区还设置巡盐御史,是两淮盐区的最高盐务专官,无定品,任期一年。再设两淮都转盐运使司和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盐道。盐运使具体掌管食盐运销、征课、钱粮支兑拨解以及各地私盐案件、缉私考核等。盐运使的属官有盐运司运同(又称同知,从四品),运副(盐运司副使,从五品),运判(即盐运司运判,从六品)等。两淮盐运使下设通、泰、淮三分司和30个盐场(后合并为23盐场)。其中淮安分司后移至海州(今连云港),更名为海州分司。盐运分司的长官由盐运司的属官(运同、运副、运判)兼任,代盐运司直接管辖盐场之盐政并负纠察之责任。各盐场设场大使一人,执掌场课收纳、产收缉私等。盐运司的属官还有监挚同知(正五品,负责核对盐斤)、批验所大使(正八品,专掌盐引批验)、库大使(正八品,掌收纳盐课及其库贮)。湖南湖北、江南江西各盐道为负责食盐销售地盐运盐销管理的机构。

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官制度》  (《盐业史研究》2001年第3期)引用《钦定历代职官表》和光绪《两淮盐法志》中有关篇章,详细列举了包括巡盐御史、转运使、分司运判等官职的职责。关于品衔,分司以上盐官品级与明代相仿,巡盐御史的品衔则无定品。这与《盐商与扬州》中关于盐务管理机构的描述基本一致。不同的是,张荣生还更加详细地说明了盐务管理机构体系中出于下层的官员一一盐场大使的品衔和职权,并列出了大使的各级属官、人数及其职责,甚为详尽。另外,张文对主要盐官选拔、任免、考核、升迁的方法和程序都有相应介绍。

其他论著关于清政府盐务管理机构和盐官的论述与王瑜、朱正海和张荣生大同小异,互有补充。综合诸家,以简图表示如下:

注:实线框为盐务机构,虚线框为相应机构的长官;实线表示隶属关系,虚线表示盐务机构和相应长官的对应关系。

三、盐  法

“清之盐法,大率因明制而损益之。”《清史稿》卷一二三《食货三》盐法)这里分拆为四个方面进行综述。

第一,灶户生产资料的取得以及灶户管理问题。

海盐的生产有煎有晒,这是当时海盐生产的两种主要方式,淮北为晒,淮南为煎。从事盐业生产的居民称为灶户,土地是灶户的最基本生产资料,盘馓对于煎盐也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另外,荡草也不可或缺。王方中在《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  《清史论丛》第四辑,1982年12月)中说,灶地在明代就已经开始私有化,清代乾隆以后买卖限制明显放松,民间买卖更为普遍,像明朝官府那样分给草荡灰场的事逐渐消失。由于两淮场商倚恃强大的财力兼并了大量土地,一部分灶户利用自己的土地进行生产,一部分灶户的土地则向集中了大量土地的场商租入。灶地私有化后,灶户商品经济程度提高了,买卖荡草芦柴的现象到清代已经相当普遍。盘馓多由场商出资铸造,再卖与灶户。灶户自己出资铸造的比例较小。王方中还认为,灶户进行生产所需资金也是从商人处借贷而来的。文中还指出,在清代“惟灶丁为世业”,可见灶户仍是一种特殊的户籍。

张荣生《古代淮南盐区的盐务管理》  (《盐业史研究》2002年第1、2期)从生产设施管理的角度也说明了上述问题。文章指出,历代政府皆视草荡为煎盐生产之根本。清沿明制,淮南之草荡以耕种、外售为厉禁。各场荡地面积刊于志书,规定灶地只准灶户管业,不准豪右隐占。定例五年一次审核丁荡,查消长,清乘除,均肥瘠。乾隆六年(1741年)规定了灶户可赴邻场买草,但手续繁琐。乾隆十年(1745年)规定灶户允许在本总内交易荡地,但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灶户不准将荡地售于场商与民户,场商与民户亦不得购买荡地或转售于别的场商与民户。乾隆十九年(1754年)奏准,禁止各场荡草出境贩卖。清代盘馓的管理亦比前代严密,坚持定期清查,不准私增越额。其铸造则由镦商专司,非馓商所铸煎镦,灶户不得购置;盘馓如需添换,则要逐级审批。雍正六年(1728年)令各盐场遵照定数逐一清查盘镦,造册送户部备案。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运司委员赴场抽查各灶盘馓。如有私增或与册报不符,则予击毁,灶户、场官分别究治。其后清廷一再核对盘镦数目,以防私增。

把这些研究成果结合起来可以看出,清廷一再颁布政令限制或禁止盐业生产资料的转让和买卖,却未能止住,这正说明当局面对灶地私有化和灶户经济商品化时显得苍白无力。土地向场商的集中表明灶地的买卖已得到放松。灶户在政府和商人的双重控制下已变为两极分化的另一端,灶地得租,盘馓和荡草得买。

热点阅读

网友最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