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减刑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减刑执行通知书(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刑用)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已经本院裁定减刑,请按下表执行。
人民法院
减刑执行通知书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已经本院裁定减刑,请按下表执行。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执行机关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5-3
人民法院
减刑执行通知书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你原判的刑罚,已经本院裁定减刑。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样式145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交付执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时使用。
二、本样式第一、二联的抬头,填写罪犯执行机关的全称。
三、主刑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填写“起刑日期”和“刑满日
期”两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四、附加刑只填剥夺政治权利及其改动的期限。
五、没有内容可填的空栏、空格,应当划上一道斜线“/”。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已经本院裁定减刑,请按下表执行。
此联入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5-2
┌──────┬───┬────┬───┬────┬───────┐
│姓 名 │ │ 性 别 │ │ 罪 名│ │
├──────┼───┴────┴───┴────┴───────┤
│原判主刑 │ │
├──────┼───────┬─────┬───────────┤
│ │ │ 起刑日期 │ 年 月 日 │
│此次变动 │ ├─────┼───────────┤
│ │ │ 刑满日期 │ 年 月 日 │
├──────┼───────┴─────┴───────────┤
│原判附加刑 │ │
├──────┼─────────────────────────┤
│此次变动 │ │
├──────┼─────────────────────────┤
│执行根据 │ 本院 ( ) 刑执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 │
├──────┼─────────────────────────┤
│备 考 │ │
├──────┴─────────────────────────┤
│附件:本院刑事裁定书 份。 │
│ │
│ 签发人 经办人 │
│ │
│ (院印) │
│ 年 月 日 │
└────────────────────────────────┘
人民法院
减刑执行通知书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已经本院裁定减刑,请按下表执行。
附件:本院刑事裁定书 份。
┌──────┬───┬────┬───┬────┬───────┐
│姓 名 │ │ 性 别 │ │ 罪 名│ │
├──────┼───┴────┴───┴────┴───────┤
│原判主刑 │ │
├──────┼───────┬─────┬───────────┤
│ │ │ 起刑日期 │ 年 月 日 │
│此次变动 │ ├─────┼───────────┤
│ │ │ 刑满日期 │ 年 月 日 │
├──────┼───────┴─────┴───────────┤
│原判附加刑 │ │
├──────┼─────────────────────────┤
│此次变动 │ │
├──────┼─────────────────────────┤
│执行根据 │ 本院 ( ) 刑执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 │
├──────┼─────────────────────────┤
│备 考 │ │
└──────┴─────────────────────────┘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执行机关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5-3
人民法院
减刑执行通知书
( ) 刑执字第 号
罪犯
你原判的刑罚,已经本院裁定减刑。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原判主刑: │
├───────┬─────┬────────────┤
│此次变动: │ 起刑日期 │ 年 月 日 │
│ ├─────┼────────────┤
│ │ 刑满日期 │ 年 月 日 │
├───────┴─────┴────────────┤
│原判附加刑: │
├──────────────────────────┤
│此次变动: │
└──────────────────────────┘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给罪犯本人收执
样式145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交付执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时使用。
二、本样式第一、二联的抬头,填写罪犯执行机关的全称。
三、主刑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填写“起刑日期”和“刑满日
期”两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四、附加刑只填剥夺政治权利及其改动的期限。
五、没有内容可填的空栏、空格,应当划上一道斜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