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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说仲裁标准

作者:小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2 阅读:

   一、 服装

  1. 质量问题(签收15天内)

  1) 穿着、洗涤后明显掉色掉毛

  2) 洗后缩水直径大于3厘米

  3) 洗涤或穿着后衣服撕裂、开线、掉扣或出现其他需要缝补或无法正常使用、影响美观的情况

  2. 收到商品与网站描述不符,商家拒绝退货(签收7天内)

  1) 衣服外形描述一致,但材质、薄厚等质地与网站描述不符

  2) 衣服外形描述一致,但尺码与网站标注不符

  二、 饰品

  1. 质量问题(签收15天内)

  1) 佩戴后明显掉色

  2) 佩戴后掉珠子,珠片等配件

  3) 项链、手链断裂等影响正常佩戴或美观的情况

  2. 收到商品与网站描述不符,商家拒绝退货(签收7天内)

  1) 饰品外形描述一致,但材质与网站描述不符

  2) 饰品外形超过10%的部分与网站描述不符

  三、 箱包

  1. 质量问题(签收15天内)

  1) 正常使用后拉链坏

  2) 包带断裂

  3) 皮质表面裂开,脱皮

  4) 明显掉色等

  5) 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

  2. 收到商品与网站描述不符,商家拒绝退货(签收7天内)

  1) 箱包logo与网站描述不符

  2) 箱包细节处颜色、工艺与网站描述不符

  3) 箱包材质与网站描述不符

  四、 化妆品

  1. 质量问题:(签收90天内)

  1) 睫毛膏已干

  2) 粉盒镜子不牢固

  3) 喷雾、香水类鸭嘴坏

  4) 化妆品内有异物

  5) 产品已过期等情况

  五、 鞋类:按照三包政策进行判定(不符合三包范围:1、超过“三包”有效期限的;2、已标明残次品、等外品的;3、无购鞋凭证(单据)的;4、消费者自行修理的)

  1. 质量问题(签收15天内)

  1) 面裂、帮脚裂、严重泛硝、明显变色、脱色;鞋跟变形;前帮明显松面、涂层脱落或龟裂、帮面接触地面磨损;勾心软、断或松动;外底或内底裂、断或凹凸不平影响正常穿用等质量问题

  2) 开胶、开线、鞋跟松动、掉跟、坏拉锁、露钉头等质量问题

  2. 收到商品与网站描述不符,商家拒绝退货(签收7天内)

  1) 鞋子左右脚不一致(包含颜色,尺码,顺脚(两只鞋子一样的),鞋带不一致等)

  2) 鞋子logo、吊牌、标志、鞋盒与网站图片不一致

  3) 鞋子材质、厚度等其他与网站描述不符的情况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二条 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五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六条 “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条 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九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 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 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 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7日内可全额退款

  根据新规定,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退货时,经营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这些质量问题包括,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帮、裂底、断(脱)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开线、开裂、脱胶、坏拉锁、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或新鞋不成双及鞋号大小不同等,还有经消协认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质检部门检测鉴定有其他质量问题。

  15日内可更换修理

  鞋子买回来15天内,如果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掉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又不愿意掉换其他产品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更换后的鞋子“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外,消费者如果出于鞋子质量以外的原因不满意,在购买之日起15天内也可以换货,前提是未经穿着,不损不污,不影响第二次出售。

  包修期最少30天

  根据新规定,凡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的产品包修期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产品包修期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的产品包修期为120天。包修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如果在省内,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如果在省外,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两次修不好可退货

  经营者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款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果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根据消费者要求更换或退货。

  5种情形不实行“三包”

  这5种情形是: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商品不符或被涂改;穿着不当、自行修理或被人为破坏;超过“三包”期限或无“三包”卡和销售凭证;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免除“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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