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复习:动产与不动产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进入了基础巩固阶段,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复习:动产与不动产,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如:校园里生长的树木、花坛里的花草在分离以前都是属于不动产,属于土地上的附着物。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第一、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第二、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大部分(也有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具体参见相关部分的论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就比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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