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复习: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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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例如,集体组织可以享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所有权,但不包括地下的矿产资源,因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6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1)属于村农民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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