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复习: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进入了基础巩固阶段,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复习:代理的概念及特征,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诉讼行为;
(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纳税。后面两种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演出、发表演讲等)不得代理。
解释:立遗嘱中有一种代书遗嘱不是代理,是委托。代书遗嘱的意思表示是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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