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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关键数字助记(2)

作者:小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18 阅读:

10日

公司法

1、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合伙企业债权申报期限(P64)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4、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6、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7、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作为付款人(主债务人)仍应当付款,其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8、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托收承付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计算。(P400)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计算。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视为承付。(P400)

15日

1、有限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15日内: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4、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

5、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6、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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