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会《经济法》关键数字助记(3)
20日
1、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上市公司增发除了应满足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分离交易)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分离认股权证)
30日(/45日/60日)
1、个人独资企业债权申报期限(P41)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合伙企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普通合伙人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退伙只需通知,不需一致同意)
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应当解散。
6、有限公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7、破产申请解除合同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