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教材电子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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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
经济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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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依赖于习惯;习惯被人类的社会组织赋予一种强制执行的效力时,就被称之为习惯法;法律是从习惯法发展而来并以成文法的形式体现的,以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分离等为最终形成标志。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规范具有以下特征:
(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制定,是指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所谓国家认可,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由于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因此,法律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法律的权威性是指法律的不可违抗性,任何人均应遵守执行;法律的统一性是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是一致的,除极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问不能相互矛盾,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即具有某种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非意味着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机器,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实际上,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执行,只有相关的社会主体不遵守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范应当就不遵守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时,才会由国家机器保证实施。这是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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