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会《审计》经典讲义: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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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将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1.信息技术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息技术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被审计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提供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将因自我评价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只有通过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供此类服务:
1.审计客户认可自己对建立和监督内部控制的责任;
2.审计客户指定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有关系统设计和操作的所有管理决策;
3.审计客户作出与系统设计和操作过程有关的所有管理决策;
4.审计客户评价系统设计和操作的适当性及结果;
5.审计客户对系统运行以及系统使用或生成的数据负责。
根据审计工作对某项特定信息技术系统的依赖程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该非鉴证服务是否只能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不同业务主管领导下的人员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剩余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由其他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非鉴证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