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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

作者:小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2-23 阅读:

鉴于考生们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十分关注,我们编辑小组在此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复习: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一文,供大家参考!

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

一、企业税务登记代理

企业税务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企业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的税务登记;企业特定税种、纳税事项的税务登记。企业税务登记代理相应的有:税务登记代理、变更税务登记代理、停业和复业登记代理、注销税务登记代理和纳税事项税务登记代理等。

(一)开业税务登记代理

1.代理税务登记申报。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在办理该项代理业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务登记申报期限(即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不能逾期。

(2)认真填写《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详细说明申请税务登记的原因、要求以及报告书的其他内容。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税务登记的规定,备足登记所需的必备资料和复印件。

2.代理填报《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有五种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纳税人。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经济类型领取相应的登记表,按表中所列项目填列完毕后,将登记表和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是住所、经营地点。三是登记类型。四是核算方式。五是生产经营方式。六是生产经营范围。七是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是生产经营期限。九是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是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从事该项代理业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选择领取合适的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种类有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表和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格式见表17-1。

(2)认真填写《税务登记表》。根据不同类型的登记表所列项目认真填列,项目填列要齐全、完整。

(3)备足税务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等。

(4)选择税务登记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代理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将税务登记资料审核完毕,在规定时间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代理人应当及时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其交给委托人,同时对委托人进行税务登记证使用管理方面的辅导。

(二)变更税务登记代理

1.代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变更税务登记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杀报。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改变名称。二是改变法人代表。三是改变经济性质。四是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五是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六是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七是增减注册资本。八是改变隶属关系。九是改变生产经营期限。十是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十一是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申报时应按规定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2.代理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见表17-2,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代理人领取《税务登记鸾更表》后,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表列内容,并办理签章手续。

3.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证件。代理人应及时到税务杭关领取重新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有关资料,并将其交予委托方,同时进行变更税务登记证使用管理方面的辅导。

(三)停业、复业登记代理

1.代理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申报,填报停业、复业报告书,并向税务机关附报税法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如缴回发票情况、缴存税务资料情况、结清税款情况等。

2.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停业、复业登记表,并提交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见表17-3。

3.代理领取纳税人停业、复业登记的有关批复文件,及时转交纳税人,并对纳税人停业、复业期间的注意事项进行辅导。

(四)注销税务登记代理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其他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代理注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代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代理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以委托方的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秕表》,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2.代理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代理人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企业校核盖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将以领购或已购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等税收票证交回主管税务机关审验核销。见表17-4。

3.代理领取有关批件。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清全部纳税事项后,核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代理人应当及时到税务机关领取有关注销税务登记的批复文件和资料,并转交纳税人。

(五)其他税务登记代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代理。

(1)代理人应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如企业设立的合同、章程,企业申办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报表和证件等,并对企业可能实现或已经实现的年度应税销售额,企业会计、财务处理的方法和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人员的办税能力能否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等问题,写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核査报告。

(2)认真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好后连同核查报告和其他附件,报送主管国税局。本表一式三份,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一份转交纳税人存档,两份税务机关自存。

(3)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代理人可将加盖一般纳税人印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企业存档,并告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税的要求:如果企业暂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应指导企业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待临时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2.税种认定登记代理。

税种认定登记是在纳税人办理了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之后,由主管税务局(县级以上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适用税种、税目、税率的鉴定,以指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宜。

税种认定登记代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代理税种认定。代理人在核查纳税人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事项深入调查。特别是对于增值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事项,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消费税适用税目、税率等纳税事项。核査纳税人的合同、章程有关的批文和证件,会计科目处理及原始凭证等资料,核査无误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查报告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履行申报手续。

(2)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税种认定的通知之后,代理人应指导纳税人具体的办税事宜。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认定提出异议,应进一步调查并提出意见,提交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加以认定。对于税种认定涉及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的纳税人,应分别申办税种认定手续。

(3)纳税人如果发生变更税务登记,且内容涉及到税种、税目、税率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并附送申请报告。

3.代扣代缴税款登记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代扣代缴登记代理规程如下:

(1)代理申请。代理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代理领取《代扣(代收)基本情况登记表》,填写完毕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代理领取核发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完毕予以登记后,代理人应及时领取代扣代缴证书,并转交扣缴义务人。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代理人代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代理人应当在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代理人要明确告知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使用期限,不能过期使用。代理人应当指导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该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代理人应当提醒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代理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该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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