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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侵占小区维修基金10余年 业委会维权终获支持

作者:小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6-05 阅读:

:买房时,业主除了要支付购房款,还会被要求缴纳一笔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今后的大修等。然而,一家开发商在收取业主的维修基金后,却迟迟不将款项解入专用账户,这一拖就是十余年。在此后的交涉中,由于业主们大多已拿不出当时的缴款单据,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归还。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开发商十日内将维修基金汇入业主大会的账户,并支付利息。

业委会查帐发现问题

涉案的小区建于1999年,据原告业委会称,当年小区业主在购房办理入住手续时,已经将业主承担的维修基金交给了被告开发商。 2010年,小区业委会进行了换届,新成立的业委会在对小区材料进行核查过程中意外发现,小区内有100多户业主的维修基金账户余额为 “0”。业委会进一步查证后发现,当初开发商并未将全部维修基金解入专用账户,开发商占用了代收的部分维修基金,共涉及80余万元。

此后,业委会与开发商进行了交涉,要求归还业主的维修基金。经过多番催促,开发商归还了21户业主的维修基金和利息,但对于其余121户业主的维修基金则始终不同意归还。为此,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占用的维修基金60余万元,并支付利息。

房屋几经转手维权遇阻

庭审中,业委会提供了部分业主的购房资料。如1号楼9楼某业主于2001年3月2日签订购房合同, 3月28日该业主支付了维修基金,开发商出具了收据; 1号楼8楼某业主则与2001年9月签订合同,次年8月支付了维修基金并拿到了收据……

虽经多方努力,业委会最终也只找到13户业主缴纳维修基金的收据,其余业主由于房屋几经转手,收据已无从查找。对此,开发商坚持认为,业主是否已经将维修基金交给被告,原告应当出示发票或者收据,对于有证据的,被告同意归还,否则就不予认可。

为查明案情,法官要求开发商提供当初已经将维修基金转帐给业委会的证据,但开发商表示因为公司管理混乱,相关财务凭证已经无法找到。

法院推定业主已缴维修基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举证能力来看,涉案小区在1999年就已开始销售,不少房屋已经两次、甚至两次以上买卖,因此,要求业主充分举证确实存在一定困难。而按照房地产销售的惯例,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从签订合同、办理手续,一般只会存在一种销售模式和程序,从业委会提供的部分业主购房情况证据可以看出,开发商的销售程序中存在收取维修基金的环节。

据此,法院依法推定业主在购房过程中已经支付了维修基金,开发商应当将 121户业主的维修基金689414.42元汇入维修基金账户,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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