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学院教授陈龙:除了BAT,谁还可以做金融?
这是一个正在爆炸式增长的行业:以第三方支付、P2P小额信贷、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为表现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开始给金融机构带来痛感和焦虑感,并在2014年的两会期间引发了从金融机构到监管当局的大讨论。其中,以阿里巴巴、百度和腾讯(以下简称BAT)为主导,互联网金融业正在对传统金融体系提出挑战。阿里巴巴和天弘基金在2013年6月发起的余额宝,在半年左右,从零发展到了5000多亿元的规模,并一举成为中国最大的基金,同时荣登世界十大基金之席。而曾经国内规模最大的、现拥有3000亿元资产规模的华夏基金被远远甩在身后。如今,马云兑现了他在2008年许下的承诺:“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改变银行。”
回顾金融历史,因技术而引发的商业革命以及随之引发的金融创新发生过很多次,互联网金融只不过是又一次。不同的是,这一波金融创新将发生得更快。
为什么是BAT:商业哺育金融创新,不过是历史重现
要厘清大势,首先得回答,为什么是BAT?要更清楚地看清BAT引领的互联网金融如何动摇传统金融体系的边界,要分析透彻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遵循怎样的逻辑,我们必须回到互联网金融得以发展的本质:即满足商业对金融的需求。
我们回望到金融的起源: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现代意义的银行——阿姆斯特丹银行诞生于16世纪。彼时,哥伦布航海发展了远洋贸易,而首先进行了造船技术革命的荷兰,通过造船业的发展给本来处于欧洲边缘的它带来了百年不遇的商机。贸易的发达诞生了巨大的结算和支付需求,而这正是阿姆斯特丹银行诞生之初的功能。随着商业的进一步繁荣,1683年起,阿姆斯特丹银行开始为商户提供更进一步的金融服务——贷款。同时,船运、贸易和金融的结合使荷兰成为17世纪最强大的国家,包揽超过一半的世界贸易。而阿姆斯特丹银行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多边支付体系的结算中心。后来在17世纪,英国通过三次英荷战争,没收了荷兰几千艘船,沉重打击了荷兰的船运和贸易。随后,起始于英国本土的工业革命为其带来对国际贸易和金融的需求。由于英国学习荷兰大力发展金融业同时令其交易平台排斥荷兰,英格兰银行逐渐取代阿姆斯特丹银行成为世界结算中心;英国取代荷兰成为新的贸易、金融和殖民帝国。
阿姆斯特丹银行和荷兰的兴衰反映出商业和金融共生互促的关系,从以下三点可以说明:
第一,商业产生对金融的需求,金融支持商业的发展。
第二,金融的崛起源自商业的需求,后者的没落也往往拖累金融。
第三,为支持商业,银行最重要、最基本的功能可能是支付,其次才是信贷。
回到现实中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阿里巴巴推出了支付宝,创新性地解决了线上交易中存在的担保和支付问题。其有效结合了金融服务创新和免费服务战略,彻底打败了Ebay。在支付功能满足后,为支持贸易发展,为买卖双方提供信贷服务成为自然趋势。阿里巴巴于2010年推出阿里小贷可看作是给商家的信用卡。而在2013年,它和天弘基金推出的余额宝的主要目的是加强支付宝作为支付中介的地位。
成功的企业总会做出极其相似的选择,同样的故事也发生在地球的各个角落。谷歌在2011年推出了谷歌钱包,成为了最先进的支付系统Ripple labs的股东;亚马逊也会提供基于Kindle的支付;据悉,苹果也在做类似的布局。
金融创新的生命力以及对现有体系的冲击,往往取决于贸易平台的生命力。互联网这个巨大的舞台加速了故事发生,使得互联网金融革命更有戏剧般的张力。只要监管当局不完全遏制,那么互联网对渠道的冲击加上移动支付的便捷,会让这个变革的过程大大提速。
从金融本质看互联网金融:金融本质不会变,改变的是渠道和品牌
商业的本质在过去几百年中不曾改变,这个本质就是通过某些交易渠道提供有需求的产品和服务;金融是为这个本质服务的,其兴衰也依附于商业的兴衰。在这个历史观里,互联网,犹如以往的技术革命一样,并不改变商业或金融的本质,其带来的是对渠道和产品的冲击。
第一,金融机构是出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和所有卖产品的企业一样,产品、营销和品牌都很重要。从这个角度看,互联网对这个行业的冲击,类似电商对零售业的冲击。
第二,金融产品是信息产品,有不定性和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风险,需要有专业的金融中介机构鉴定风险、发现价格和控制风险。这个功能不容易被互联网取代。不定性越大的地方,金融机构的作用也大;反过来,不定性越小的产品,越容易金融脱媒。
第三,出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存在道德风险,即因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视长期风险。人类贪婪与恐惧的本性决定了逐利和避险并不同时发生,再加上金融机构的高杠杆会放大风险。
坊间流传对余额宝的几种说法:余额宝只是把金融产品和互联网嫁接在一起,算不得创新;余额宝推高了民间利率和企业的融资成本,对中国经济不利;余额宝是监管套利的产物,等利率自由化之后就没有生存空间了;美国版的余额宝在2011年被迫关闭,说明余额宝也长不了。
不幸的是,这些说法都是对事实的误读。
根据国际公认的定义,创新可以来自产品、流程、渠道和组织架构。就像1908年福特的T型车最重要的创新不是产品而是流水线,余额宝最重要的创新也不是产品而是渠道。余额宝最重要的功能是提供市场利息和当日赎回("T+0"),这些早已在2011年就被货币基金普遍推出。而支付宝的新贡献是渠道,它让余额宝以几乎零成本接触到了支付宝和淘宝系的几亿用户。
而另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P2P网络贷款是利用网络平台撮合借贷双方的借贷模式。这个模式也是渠道的创新,即通过网络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并为投资者创造新的投资机会。
互联网金融能走多远?得移动支付者得天下
犹如英国取代荷兰,阿里巴巴的潜在风险是另一个贸易和金融平台的兴起。微信成功地打造了一个移动时代的天空城市,人们在这个城市中交往、交流信息和从事商业活动。从表面上看,这个城市并不对阿里巴巴造成直接冲击,但是有一天,当微信城市引入越来越多的商铺,有越来越多的贸易场景使用微信支付时,阿里巴巴的贸易和金融平台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
换句话说,阿里巴巴的强项是满足贸易和对金融的强大需求,微信的强项是社交社区,短板则是贸易和支付场景,但是这个社区可能有很大的贸易扩张空间。腾讯入股大众点评网和京东商城,意在借助这些平台为腾讯带来贸易和对金融的需求。
在这样一个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融合的供应链互联时代,移动支付是一个核心环节,这将打通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接口。以资金流和信息流为核心,就产生了一个闭环,以这个闭环为基础可以构建一个线上和线下结合的商业和金融的王国。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就不难理解现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之间的战争,腾讯做的很多收购也都是和贸易场景相关的,所以阿里和腾讯都注重以他们的支付和平台为核心,跟各个行业相结合,借此产生非常强大的商业和金融基础。
互联网金融监管:理性监管,打造良性互联网金融生态圈
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政策需要框架,有效的监管应该建立在理性的框架之上,必须从该项金融创新的本质出发。
金融机构是卖产品的,不同金融产品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所以卖产品的金融机构是需要监管的。余额宝是和P2P信贷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金融创新,也就需要完全不同的监管政策。
前面提到P2P是对金融产品的渠道创新,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金融创新是积极的。但与此同时,P2P网络贷款也在金融产品本身的创新,它绕过传统的金融中介,把借贷双方连接起来。这种金融产品是传统的金融体系所没有的,与传统金融不是竞争关系,而是补充。
这种金融产品最大的挑战,是它没有解决金融的第二本质所带来的问题,即金融产品是具有不定性的。P2P贷款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借贷,需要专业的金融中介评估风险和降低信息不对称。这个本质使得脱离金融中介的P2P贷款难以做大,也难以对传统金融提出挑战。
P2P网贷高风险的本质,加上金融产品风险的爆发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滞后,而提供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身也有道德风险(第三个本质),决定了P2P网络贷款在缺乏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其带来的损失可能超过益处。换言之,这是不是一个好的金融创新取决于监管是否合理。
有了以上分析,就不难理解2013年发生的P2P倒闭潮,以及社会由此产生的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广泛关注。如果监管当局更早对之有一个框架性的理解,在市场准入、资本要求、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及早规范,一些负面影响应该可以降低。
余额宝的创新只是渠道创新,但它仍是互联网时代不可忽视的重要金融创新举措。它的诞生固然受益于利率双轨制,但即便利率市场化之后,其作为货币基金仍有强大生命力。长期来说,货币基金市场和银行一起会带来企业融资成本的下降,这正是中国改革的方向。监管应该存在,但是应当审慎,更应该建立在对事实的正确解读之上。
与P2P、众筹等新兴的金融工具有非常大的不同,余额宝的损失风险是非常低的。基于前面的讨论,余额宝的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第二,对直接融资的推动;第三,企业的自律和对监管的主动参与。
监管永远是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平衡,金融创新的本质不同,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取舍就会不同,需要的监管也不同。好的创新需要好的监管政策才能开花结果,才能让互联网金融真正变成普惠金融。